保障“她” 权益 绽放“她”力量
10个劳动权益保障小锦囊,守护职场上的“她”
一、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
二、女职工在平等就业方面受到哪些特殊保护?
妇女享有与男性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等。
三、三八妇女节,单位如何安排放假?若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国际劳动妇女节 (3月8日)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半天。
当天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不安排补假。
四、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女职工怀孕后,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五、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六、女职工的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七、有关生育津贴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标准支付。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八、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主要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
十、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向所在单位和地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