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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抓赛风赛纪 净化体育生态,省体育局竞体处处长贾飞宇解读《辽宁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2026/03/13 1.2w 阅读 300 点赞

近日,辽宁省体育局正式发布《辽宁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作出全面规范。记者就《细则》出台背景、核心内容、突出亮点及实施意义,采访了省体育局竞体处处长贾飞宇。

记者:此次出台《细则》,有着怎样的定位和目的?

贾飞宇:赛风赛纪是体育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是体育行业行风建设的关键环节。制定《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坚持对赛风赛纪问题“零容忍”、大力整治行业风气的制度化安排。

《细则》面向省内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辽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核心目的是压实赛事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聚焦突出问题整治,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竞赛环境,维护辽宁体育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记者:《细则》整体框架和治理重点是什么?

贾飞宇:《细则》共七章四十五条,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惩防并举。紧盯参赛资格造假、消极比赛、操纵比赛、赛场暴力、裁判徇私、观赛失序等顽瘴痼疾,以制度刚性扎紧赛风赛纪“笼子”。

《细则》明确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压实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协会、赛事组织者四级责任,建立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联动机制,形成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全链条闭环,坚决纠治体育领域不正之风。

记者:《细则》有哪些突出亮点和创新举措?

贾飞宇:概括起来有四大亮点:

一是责任体系更清晰。细化省、市、县(区)三级监管职责,明确赛事组织者主体责任,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权责明晰的责任链条,杜绝监管真空。

二是教育预防更前置。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教育考核作为入队、入职、参赛必备条件;强化青少年体育道德培育,常态化开展赛前警示教育和中华体育精神宣讲,从思想源头筑牢纪律防线。

三是行为规范更具体。首次系统明确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工作人员、裁判员、观赛人员等各类主体行为准则,划定禁赛、罢赛、暴力滋事、不当言论、徇私执裁等红线底线,让依规参赛、文明观赛、公正执裁有章可循。

四是惩戒约束更刚性。细化8类违规认定情形,实施错责相当、分级处置;对全省综合性运动会违规代表团取消道德风尚奖资格、通报地方政府、限制赛事申办;对严重违规人员纳入信用惩戒、禁赛期与评优晋升挂钩;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真正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强震慑。

记者:《细则》实施对辽宁体育发展有何意义,下一步如何推进落实?

贾飞宇:《细则》的出台实施,是我省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规范赛事秩序、提升治理能力、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下一步,省体育局将以《细则》实施为抓手,常态化开展赛风赛纪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从严查处各类违规行为,以严的基调、实的举措、硬的约束,持续净化体育行业生态,为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服务辽宁全面振兴贡献体育力量。


辽宁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监管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细则所指的赛风赛纪违规,是指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辽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赛风赛纪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管职责。辽宁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全省各级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管理职责


第七条辽宁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我省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我省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我省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管理省运动队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国家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细则和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运动队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协助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对各项目输送到省运动队人员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十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 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

主题活动。


第十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省属各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参赛队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坚持公正竞赛、公平竞争,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和竞赛规则规程,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文明参赛,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裁判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裁判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

(二)严格执行竞赛规则、规程,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法

(三)坚持文明执裁,使用文明语言,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尊重教练员、运动员和观众。


二十观赛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观赛各项规定,配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管理,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赛场,不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二)保持良好观赛秩序,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大声喧哗、起哄滋事,自觉抵制一切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尊重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

(三)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比赛场地和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持赛场整洁卫生。


违规行为


二十一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十二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省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违规处理


第二十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赛队伍工作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规定,依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进行处理。相应单项体育协会不健全的,商请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上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观赛人员有违反赛场各项规定的,赛事组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有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参加全国以上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处罚的,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加理。


第三十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对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 从重、从轻处理情形按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十九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第四十外国运动员在辽宁省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细则辽宁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辽宁日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