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因工负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由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超过3年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原件现场查看,不提交;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一寸近期照片一张;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单位申请应盖章!
三、受理时间
正式登记受理时间为:2026年3月9日-2026年3月13日,自2026年1月26日起,企业及工伤伤残职工均可到辽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3楼304房间(白塔区新华路502号)领取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四、资料审核时间
2026年3月16日-2026年3月20日
五、受理地点
辽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3楼304房间(白塔区新华路502号)
联系方式:0419-2138889
温馨提示:建议到现场领取申请表,现场领取的申请表已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