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援助类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政策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
2.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政策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1.政策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孤儿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
1.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政策内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3.文件依据:《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209号)
《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5〕12号)
二、创业援助类
(一)创业场地补贴
1.政策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2.政策内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1.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
2.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
(三)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3.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就业主要业务经办规程(1.0)版的通知(辽人社规〔2024〕2号)
三、其他援助类
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对象: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
2.政策内容: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3.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财社〔2024〕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