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辽市公积金发〔2024〕3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市人社发〔2025〕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通知如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为2080元,辽阳县、灯塔市为1930元。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缴存单位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