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次主任会议通过了《辽阳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定》,并印发相关部门贯彻施行。我市“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期间出台此规定,这是将正确政绩观要求嵌入地方立法全链条的关键制度安排,兼具思想落地与实践规范的双重现实意义,为新周期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筑牢了制度根基。
深刻把握制度出台的核心逻辑
本次制度出台并非一般性的工作流程调整,而是立足“十五五”开局立法新形势的系统性制度优化,有着清晰的内在逻辑支撑。一是思想引领与制度建设高度统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求是“为民造福、务求实效”,这与地方立法“立良法、促善治、保民生”的根本宗旨完全契合。将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转化为立法起草环节的刚性制度,实现了学习教育成果向常态化工作机制的直接转化,避免学习教育流于形式。二是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双向发力。针对以往部分法规起草过程中存在的调研不深、公众参与不足、部门利益倾向等短板,《规定》从源头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从制度层面堵住风险漏洞,保障每一件地方性法规都能贴合我市实际、回应群众诉求。三是开局起步与长远布局有效衔接。“十五五”时期是我市推动全面振兴发展的关键五年,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都对立法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的出台恰逢开局之年,为后续五年的地方立法工作确立了统一的起草标准,确保新周期立法工作从起步阶段就沿着高质量轨道推进。
精准锚定立法起草环节的刚性规范
《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全流程作出细化明确,构建起全链条可追溯、可校验的质量管控体系。一是明确起草阶段的责任边界。厘清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起草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建立“牵头单位负总责、参与单位协同配合、人大提前介入指导”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以往起草工作中权责不清、衔接不畅的问题。二是固化必经法定工作程序。将行业专家深度论证、利益相关方专项听证、立法风险全面评估等明确为起草工作的必经环节,杜绝“闭门造车”式起草,保障法规草案的务实性与可操作性。三是严守立法不抵触底线要求。在起草环节增设上位法对标审查机制,明确要求所有法规草案的制度设计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同时突出辽阳地方特色,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条文,杜绝“大而空”的无效立法。
充分释放制度安排的双重效能
本次制度出台的核心价值,在于同时实现了思想层面的引领深化与实践层面的规范升级。在思想落地层面,《规定》将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细化为立法岗位的具体工作准则,引导全体立法工作者跳出“重立法数量、轻实施效果”的错误导向,树立“以解决实际问题、以群众满意程度衡量立法成效”的鲜明政绩观,让“为民立法”真正成为每一位立法工作者的行动自觉。在实践规范层面,《规定》为“十五五”开局之年的重点立法项目提供了清晰的操作遵循,能够有效提升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减少后续审议阶段的修改成本,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速提质,为我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