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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的通告

2026/02/10 1.7w 阅读 545 点赞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的通告


辽市政规发〔2026〕2号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期间,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政府决定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辽东路(沈营线文圣段)、宏伟路(含路东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兴旺路北段、先锋路北段;

      南至沿山路、工农大街西段(含南侧居民区、工商业建筑区);

      西至辽凤线(含沿线四里庄村全域)、南常路、前进街、胜利路、繁荣路(包括麒麟家园、繁荣家园、恒利新城、铁兵新苑一带)、沈海高速;

      北至振兴路西段、望水大街范围以内(含道路两侧及路面)。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可以依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三、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途径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关于烟花爆竹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范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


来源:平安辽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