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辽阳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辽阳公积金中心签订《辽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资格、缴存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六条辽阳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设立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辽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三)《辽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四)本人缴存代扣的Ⅰ类银行卡。
第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可以调整一次,缴存方式实行按月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按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个人账户开立6个月内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即时终止。
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辽阳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四章 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账户或全部存储余额被依法冻结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单位缴存职工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额。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账户或全部存储余额被依法冻结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六个月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 贷款
第二十条在辽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自住住房,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多缴多贷”的原则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按照月缴存额计算,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双方缴存人分别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总和。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逐月推算。单位缴存职工与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发生转换,或灵活就业缴存人从异地转入,且身份转换或账户转入期间未发生断缴和提取销户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最高还贷年龄,即男63周岁、女58周岁。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条件、贷款期限和利率、申请材料及贷款程序、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合同变更及终止、贷款担保、贷后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依照本市现行《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辽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