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今年的具体提标情况为:城市五区低保标准提高0.5%,由每人每月7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2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6.8%,由每人每月6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五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0.5%,由每人每月936元提高到941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6.8%,由每人每月881元提高到94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年9204元提高到9948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3%,其中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669元提高到1708元;集中供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提高到2231元,新的保障标准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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