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落实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辽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增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0.5%,由每人每月7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2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6.8%,由每人每月6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2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增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应按照1.5倍的低保标准确定,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标准提高到1083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标准提高到876元。
(四)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0.5%,由每人每月93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41元;辽阳县、灯塔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6.8%,由每人每月8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41元。
(五)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由每人每年920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948元。
(六)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增标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3%。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6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8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31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要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养育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需求。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强化信息核对,实现精准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信息,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确认和动态管理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提标资金测算、提标宣传等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
2024年6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提标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